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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考核鉴定办法
作者:信息部    发布时间:2019/3/31    点击次数:2812

 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考核鉴定工作实行分級管理,现将全国卫会对直辖市、省会市、计划单列市的考核鉴定办法规定如下各省、自治区对所辖地,县级市进行考核鉴定时可参照执行。
一、申报
    开展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达标活动的城市应先将工作方案、技术方案、使用药械及相关措施等材料报全国爱卫办,全国爱卫办委托全国爱卫会除四害专家委员会评审,并将书面评审意见反馈给申报城市。
    申报城市应按审定后的方案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,并定期向全国爱卫办交阶段性工作报告。
    申报城市经两次以上自查达标后申请省(自治区)爱卫会考核鉴定,之后由省(自治区)爱卫会将考核鉴定意见及申报城市所有相关资料一并报全国爱卫办,巩固一年后全国爱卫办组织考核鉴定。
二、考核鉴定
    全国爱卫办将申报材料委托全国爱卫会除四害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,对合格者适时组织考核鉴定。必要时,在考核鉴定前先行调研。
    考核鉴定时间安排在当地鼠类或害虫繁殖、孳生的高峰季节考核内容包括资料考核(工作方案、技术方案、监测资料等)和场考核。现场考核在所有城区范围内进行,所查居民区单位、场所的类型和数量应足以反映工作情况。
三、有效期限及复查
    对通过考核鉴定的城市,由全国爱卫会授予荣誉称号,有效期五年(含以前命名的城市)。
    在有效期满前半年,达标城市应通过省(自治区)爱卫会向全爱卫办申请复查。复查合格者,全国爱卫会将重新确认其荣誉称号;对巩固措施不力,工作滑坡,鼠、虫密度超标的城市,则取消其荣誉称号。过期不申请复查的城市按自动放弃处理。
    达标城市应认真做好巩固工作,定期自查,确保鼠、虫密度始终控制在标准之内,在有效期内,全国爱卫办将组织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合格者,应在一年内申请复查,过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,则取消其荣誉称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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